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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李人达 王伟

  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高度重视“法治”,其中第九部分专门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站稳政治立场,坚持正确方向,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行稳致远。

  第一,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些国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动科学立法,可以有效助推国家跨越“陷阱”。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我国注重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制定出台《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为政府行政权力的科学规范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不断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另一方面,我国逐步加强民事法治建设,制定出台《民法典》以及《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规,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鼓励和保护创新,让有恒产者有恒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克服并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等现代化发展中所出现的多重社会问题。

  第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依法行政,指出“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总书记关于依法行政的重要论述,体现和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前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来源和基础,后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性质和归宿。即,公权力是由人民群众赋予的,其使用或者说归宿必将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权利。没有人民群众赋予,就不会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以公权力的每一分、每一毫,从公权力机关(特别是政府)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应全力服务好人民群众的权利,因此政府行政的一些基本理念如发展电子政务便利民众办事、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让群众办事“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好办”等等,都是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决定》就此强调“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第三,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决定》指出“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无论是执法权力还是司法权力,都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接受监督,并努力把监督落实到执法、司法的办案一线,以常态监督提升执法和司法公信力。执法司法规范用权要以党的监督为主导,强化上级监督、互相监督、内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形成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执法司法权力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权力的行使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规定,确保执法司法权是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谋利,确保执法司法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守公平正义。

  第四,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法治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与社会发展相伴而生、相辅相成。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深刻阐释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内在逻辑,强调了法治社会建设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现代化的内涵极为丰富,生活在现代化社会的人民也千差万别,但法治一直是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现代化越发展,就越倒逼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治不断完善;法治越健全,就越能助推现代化进程行稳致远。从人类社会文明史来看,法治始终是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

  第五,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我国市场更紧密、更广泛地融入全球市场,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也面临诸多挑战。实践证明,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争取国际话语权、维护海外利益,离不开涉外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涉外法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作者均为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单位均为海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本文系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HNSK(ZC)22-1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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