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工作规定,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二)明确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并按照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五)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灾形势和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加强数字消防建设与应用;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本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网格管理等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四)根据国家标准、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员消防工作职责;
(六)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的消防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四)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下转A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