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徐鹏航)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作为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主体,是保障参保人员获得高质量服务的重要支撑。国家医保局近日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具体要求。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条件主要包括:具备法人资格;配备与长护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队伍和服务力量;具有符合长护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制度;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进行对接等信息技术条件;符合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政策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明确,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考核,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把好“入口”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退出要求。办法同时细化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中止、协议解除的具体情形。
此外,办法突出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明确机构需具备信息化条件,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护理服务文书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