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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出台
对两类货物进口执行例外措施

  本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罗霞)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以下简称禁限清单)放宽的两类货物相关业务监管要求和有关程序。

  《监管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在“一线”进出口按现行禁限清单管理,并对部分货物进口执行例外措施。

  办法中执行例外措施的进口货物分为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以下简称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和允许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货物(以下简称保税维修货物)。对执行例外措施的进口货物实施清单管理,清单指禁限清单中《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口例外措施》,清单外货物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管理方面,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仅限最终用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自用,不得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进口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的企业应当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最终用途作出承诺,并接受核查。对于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进口许可证申请。企业进口时,无需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海关设立电子账册,并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实施监管。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销往国(境)外时,企业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毁、灭失以及长期使用后报废或不再具有价值的,可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解除监管后不得继续使用。

  对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的管理方面,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按现行规定执行。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办法所称的保税维修货物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监管办法》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按办法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相关报道见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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