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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丰富的旅游消费新业态,《条例》积极回应旅游从“观光”向“体验”转变的趋势,推动旅游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比如,《条例》鼓励发展海洋旅游新业态,鼓励发展“演艺+旅游”新业态,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允许设立中方控股的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条例》在鼓励发展相关业态的同时,实施严格管理,明确经营许可或备案要求,划定活动区域,严禁使用“三无”船舶和渔船非法载客,推动产业向专业化、规范化、高端化发展,为打造世界级“海上运动天堂”和“低空旅游胜地”筑牢安全防线。此外,《条例》还构建了从预防到惩戒的全链条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