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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解读

  202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一、修改的必要性及意义

  《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于2015年11月制定,2018年4月进行了修订;《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选举实施细则》)于1989年11月制定,后于1996年2月、2011年1月、2016年5月、2021年3月作了四次修正。《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选举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在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以及保障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修改,《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选举实施细则》中的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以及我省法规已不相适应。为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我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和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时对《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选举实施细则》修改的总体思路: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对两件法规中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加以修改完善。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回应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需求,严格对标上位法和中央最新要求,重点完善了选举程序、细化了选民权利保障条款,提升了法规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一是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中有关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对现行法规第八条中规定的人事任命范围作了相应修改和整合,并规定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提请任命的机关组织;二是将现行法规第九条中规定的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三亚市人大常委会、三沙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作了整合,并规定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提请任命的机关组织。

  (二)关于《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一是在《选举实施细则》中明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出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二是在《选举实施细则》中增加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程序;三是根据《选举法》,在《选举实施细则》第八章选举程序中增加了保障选民选举权、选民在选举中如何投票、判定选举结果和选票是否有效、确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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