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二十九条,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治理,将规范中介服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为新时代中介服务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事项设置不够规范、办事环节繁琐、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以及协同监管不够等突出问题,既增加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也影响营商环境建设质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落实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要求,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推动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以立法创新引领海南自贸港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创新实行清单管理,推动降低企业投资制度性交易成本。《规定》聚焦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发展活力,全面推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化管理,稳定办事预期。一是严格实施中介服务事项依法设立制度,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无法定依据不得将中介服务事项作为政务服务办理条件、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二是健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常态化管理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清单编制、动态调整、公开发布等制度,规定清单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明确清单内容要素,并对清单制修订程序作了规定。三是深化极简审批改革、赋能减负增效,对标国务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工作要求,创新设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精简举措,在确保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定可以采取依法取消中介服务事项、调整委托主体等措施,分类压减清单内事项。四是推行中介服务集成简约办理新模式,坚持风险可控原则,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多测合一”“多评合一”等事项整合改革,提炼改革措施的核心内容,规定可以将同一项目全流程涉及的多个相同或相似的中介服务事项整合归并,实现“只开展一次、只提交一次”。此外,还从简化优化低风险事项服务流程与成果要件,建立中介服务成果跨部门、跨领域共享互认机制,依托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推动“一果多用”,用区域评估取代单个项目评估等方面作了创新规定。
(二)扩大开放培育市场,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定》聚焦破除市场、行业壁垒,多措并举促进市场充分竞争,优化行业竞争格局。一是严禁违法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执业限制,或者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进行限额管控,满足企业和群众自主遴选中介服务的市场需求。二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市场,允许符合海南自贸港境外单向认可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中介服务,加强优质紧缺中介服务机构扶持和培育,拓展服务供给。三是强化平台支撑,依托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的省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平台,实现中介服务机构“零费用”“零门槛”入驻;加强平台内管理,配套服务质量跟踪评价体系,将委托人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化信用评价的参考,保障平台内竞争公平性。
(三)加强标准规范建设,推动便民利企举措落到实处。《规定》针对办事堵点难点,多方面推进中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企业群众办事获得感。一是规定部门制定中介服务事项专业规范、公布中介服务意见编制要求和范本,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依法归集并共享信息,完善“机构画像”,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将执业信息和服务指南全公开。二是压实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规范执业,保证出具的服务意见客观、真实、准确,规定机构及个人对实施成果的责任制。三是严格落实服务记录等制度,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台账与档案留存制度,明确档案保管最低期限,指导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等内控管理制度。
(四)明确违法行为“红线”,守牢依法执业和委托“底线”。《规定》紧盯行业突出问题,明确执业违法行为、细化委托合规要求,推动净化中介服务市场环境。一是划定机构及人员执业禁止边界,列明八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违规出租出借资质、无证或超范围执业,串通投标、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乱象。二是保障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的自主选择权,严禁政务服务部门指定、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规定对可由申请人自行出具意见的事项不得强制委托,不得将应由政府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违法转嫁给申请人承担服务费用,从源头减轻企业群众不合理办事支出。三是从严规范部门委托中介服务行为,从破除市场垄断、切断和政府部门利益关联等方面细化了相关要求,并规定申请人已经委托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对该事项开展技术性审查。
(五)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定》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围绕补齐行业监管短板,多维度优化监管举措。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政府统筹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明确由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推进中介服务制度改革,推动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信用管理等机制;围绕审批、监管、执法、信用全链条,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二是完善信用监管,加强差异化管理,明确实施信用激励、惩戒相关措施,创新设定了中介服务机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细化列入标准和程序。三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明确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未作处罚规定的,补充设定处罚条款。特别是针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造成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违法者,增设五年禁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