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休闲渔业促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发展休闲渔业,对于推动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培育海洋经济发展新动能、丰富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业态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海南高度重视休闲渔业发展,在实践中探索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保险保障、应急救助相结合的管理做法,产业发展具备较好基础。休闲渔业横跨渔业、旅游、交通、海事、应急等多个领域,涉及用海用地、船舶安全、生态保护、市场准入等环节,实践中还存在统筹协调机制不够健全、产业要素保障有待加强、经营活动安全管理亟须规范、渔民转产转业渠道有待拓宽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引导。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规定》共二十九条,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监管并重,围绕产业发展、要素保障、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一)科学界定休闲渔业范畴,健全统筹协调的工作体制。《规定》立足休闲渔业跨领域、跨部门的特点,着力构建职责清晰、协同联动的管理体制。一是明确休闲渔业的内涵和外延,将其界定为利用各种形式的渔业资源,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等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产业形态。二是强化政府统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将休闲渔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三是厘清各方面职责,明确渔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交通运输、渔业船舶检验、渔政执法、海事、海警等部门职责分工。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助做好渔民转产转业、技能培训和品牌建设。
(二)强化要素保障和全产业链培育,推动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规定》从用地用海、基础设施、投融资服务、产业培育、渔旅融合、政策赋能、赛事节庆和开放合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一是加强用地用海保障,规定推行多元化土地供应模式,合理保障休闲渔业产业建设用地需求,支持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保障项目合理用海、用岛等需求,支持以立体分层用海、复合用海方式开展休闲渔业。二是完善基础设施和投融资支持,将休闲渔业码头、停泊点纳入渔港建设统筹规划,加快经营场所道路、水电、通讯、安全防护及接待、餐饮、住宿、垃圾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融资担保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三是培育全产业链,鼓励开发钓具、饵具、饵料及特色纪念品、防护装备、休闲设备等关联旅游产品,支持国内外知名消费品牌企业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和售后维修保养机构,建设装备展示交易、体验消费和维修保养服务集聚区;依托热带水生生物资源发展集培育、销售、文旅观光为一体的热带特色水族产业。四是加强休闲渔业相关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挖掘渔文化、疍家文化等文化内涵,传承和发展传统渔业生产技艺,保护渔港渔村历史风貌。鼓励以节日为载体,结合农产品交易会等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渔文化活动和休闲渔业项目、产品推广推介,举办渔民文化节等休闲渔业节庆活动。五是用好自由贸易港政策,推进休闲渔船、游艇设计制造绿色化、智能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建立健全清洁能源应用协调推进机制,从事休闲渔业的“零关税”游艇依法享受进口维修料件免税政策。六是支持对外合作,鼓励举办国际性休闲渔业展会、海钓赛事,支持境外机构依法开展业务合作,推动休闲渔业融入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三)创新运营监管方式,激发市场主体和渔民发展活力。《规定》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以制度创新激发产业活力。一是实行总量调控和分级分类管理,由省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渔业基础设施、休闲渔船发展和管理水平等情况确定休闲渔船总量指标;建立并公布休闲渔船标准船型库,实行动态管理,在航行区域、载员定额、作业时限等方面探索分级分类管理,开展休闲渔船管理试点。二是推动将休闲渔业经营涉及的审批事项纳入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改革行业及相应事项范围,对许可条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集成,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许可条件清单和材料清单。三是明确经营性休闲垂钓的制度安排,支持利用休闲渔船、游艇和海上综合平台、岛礁、岸滩、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符合条件的水域开展以休闲娱乐、体育运动为目的的经营性休闲垂钓,由市县组织划定并公布垂钓水域和时段,将用于经营性休闲垂钓的船舶信息录入海上旅游综合信息平台,并明确开展休闲垂钓无需办理捕捞许可证。四是带动渔民转产增收,做好休闲渔业从业者特别是转产渔民、失船渔民的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障,对吸纳转产渔民、失船渔民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五十的经营者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渔民以入股、租赁、合伙等形式联合经营或组建休闲渔业企业,开展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合机制,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
(四)统筹发展与安全,守牢渔业资源生态和水上安全底线。《规定》坚持安全是休闲渔业发展的前提,围绕经营准入、船舶运营、垂钓行为、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出系统规定。一是严格经营准入,规定经营主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涉及食品、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种设备、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依法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明确游艇经依法登记并办理租赁业务备案方可开展经营,禁止使用个人自用游艇从事经营,禁止使用捕捞船、捕捞辅助船、养殖船等渔业船舶开展经营。二是规范船舶运营,对使用休闲渔船、游艇开展经营活动提出依法登记、企业化经营、在船舶检验证书核定航区内航行作业、足额配备合格船员、按规定配备船位监测、船舶自动识别、消防、救生、污染防治、智能监控等设备、实行定点经营、遵守进出港报告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三是规范垂钓行为,限定垂钓水域、时段和钓获物种类、数量、规格,禁止擅自采取垂钓以外的作业方式、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使用可能危害生态环境的饵料药剂或者集鱼诱鱼工具等行为。四是压实安全责任,落实市县属地管理责任和经营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船长是船舶航行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每航次配备安全员,对游客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按规定穿戴救生设备提出要求。五是强化保险保障,规定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以保费补贴方式支持投保。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使用捕捞船、捕捞辅助船、养殖船等渔业船舶开展休闲渔船经营的,规定相应处罚;对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与综合行政执法相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