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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25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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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体制从源头上管好农药
省政府通过《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本报海口6月24日讯 (记者周月光)记者今天从省农业厅获悉,省政府已通过《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我省开始建立批发专营特许和零售许可相结合的农药经营管理新体制。   为加强农药经营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我省去年7月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今年4月出台《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全省农药批发企业原则上设立3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农药零售企业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1家,各市县根据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国营农场布局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可作适当调整。   就推进农药经营管理新体制改革,《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提出了实施时间表。   6月宣传发动,8月公开招标,农药批发企业向省农业厅提交书面申请,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政府服务中心组织公开招投标;零售企业招投标参照农药批发企业招投标执行。9月培训考核农药经营管理从业人员,并出台各项配套制度如农药质量及药害事故赔偿保证金制度、政府指导价办法等。10月至11月上旬核发批发、零售企业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11月中旬至12月下旬,原有企业进行转型。   12月中旬后,农药经营管理新体制开始运行。省农业厅组织批发企业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进行农药采购招投标,监督农药批发企业制作并粘贴专营标识,监督农药经营企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   为确保农药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平稳过渡,省农业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过渡期农药经营许可管理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农药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农药经营企业(店),允许其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继续正常经营,12月30日后未重新取得农业部门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未到期的经营企业(店)在许可证照到期前也应当做好企业善后处理工作,不再设立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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