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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讨论会上,厉以宁委员提出新观点,建议将“企业应合法经营”的提法修改为“企业应不违法经营”,赢得全场委员的掌声。《北京青年报》为此发表鲁生先生的评论,认为企业只要守住法律底线,经营行为不违法,就可以“自由翱翔大展宏图”。
单就现代社会法治理念的角度,“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政府部门的支持,以求得企业的发展。但在笔者看来,企业作为一个经济活动实体,能否发展壮大有多方面的因素,仅靠“不违法经营”,恐难成就大气候。
事实上,如果一个企业仅仅满足于“不违法”,而不考虑社会的道德价值、不愿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失去的不仅仅是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可能是自身可持续的巨大潜力。因为,企业有相应的社会责任感,才能吸引有责任的高素质员工,才能够为自身发展提供动力。而企业缺乏经营道德和社会责任,“想要的时候揽怀里,不想要时推崖里”,如何能提高企业内部的凝聚力?
一个企业要想赢得人们的尊重,仅有绝对“不违法经营”显然不够,它还必须关心自己企业行为的正面影响,履行作为企业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 程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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