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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军荣
安徽太和县警车贴上了拒捕击毙标语,引来人们争议。其实这种标语并不鲜见。长沙火车站、海口街头、西安长延堡派出所等地都挂出过类似的宣传横幅。
《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可见,“可以使用武器”是有条件的,不是随便可以用的。“可以使用”绝不等于“当场击毙”;更重要的是,“使用武器”也不是就要把犯罪嫌疑人给当场击毙。“ 拒捕击毙”的说法,其实是将“可以使用武器”这个规定极度扩大化了,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意愿的。
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也是生命,在没有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判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去先期执行一个人的死刑。
改善一个地区的治安状况,不是挂几条横幅就能达到的。警方别拿“拒捕击毙”当灵丹妙药,还是多做些实际的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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