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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湘潭市发改委主任潘翔凌受贿、挪用公款和贪污案。被告人潘翔凌被指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4.5万元、港币45万元、美元5000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52万元,贪污公款人民币2.4万元,主要用于赴澳门赌博及个人开支。(3月23日《三湘都市报 》)
我们不知道,为何公诉机关对潘翔凌的指控缺少“赌博”这样一条重要的罪名?
我们知道,针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聚众赌博尤其是官员干部出境赌博风气,在2005年,中央纪委、公安部等部门便发起了被称之为“禁赌风暴”的专项整治行动。为此,当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实施赌博犯罪,从重处罚。”
如果说,此前的许多高官涉赌案,因发生在上述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追究他们赌博犯罪还存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因而显得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官员出境赌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且须“从重处罚”的背景下,“赌博”仍然不能成为追究因赌而贪、以贪养赌的腐败官员的单独罪名,无疑就让人感到相当费解了。
当然,现实地看,增加一项赌博罪,就腐败官员的处罚力度而言,作用可能并不会很大,因为依据现行《刑法》303条,赌博罪并不是一个刑罚严厉的罪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是,因此便忽视对官员赌博进行法律追究,显然又是十分不妥当。首先,这样做涉嫌有法不依,势必损害有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更重要的是,如此一来,会在无形中淡化对赌博尤其是官员赌博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和助长“贪—赌”型腐败现象的形成、泛滥。
据报道,虽然5年来,潘翔凌经常出境赌博,并越来越频繁,但当地纪检机关却仅仅是在2007年5月“接到群众举报”后才有所察觉,并着手调查。为什么在此前如此长的时间内,潘翔凌的嗜赌行为以及由此衍生的贪污贿赂,一直能隐而不发?我想,有关部门对赌博、特别是官员涉赌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乃至有意无意的轻视、麻痹,或许这正是重要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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