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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5月22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李顺成 杨萍)今天,在全省大接访中,一些疑难案件摆在了各地政法机关的案头。经在座资深法学专家办案,有的得到了当场解决,有的找到了满意答案。
上访之一:
小车里发现两具尸体
为何不立案侦查?
1995年5月27日,原琼山市某派出所所长吴某驾驶一辆小汽车离开派出所,随后失去了联系。
5月28日下午,当人们打开吴某无人居住的新建住宅楼下车库时,发现该车内吴某已经死亡。公安机关勘查发现,车内后排座位上还躺着一具女尸。经鉴定,吴某和车内女性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公安机关据此决定不予立案侦查。
死者家属称,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而公安机关却没有通知他们,有关部门一直未予立案侦查。
接访意见:立案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意外事件导致的死亡不属于立案的案件。建议家属再与公安机关沟通。
上访之二:
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
能否要求双重赔偿?
2002年7月,吴某驾驶海口耀兴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一中巴车,与何某驾驶的直行摩托车发生侧碰,造成何某重型颅脑损伤。事发后,何某家人将耀兴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海口耀兴公司应对何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其向何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多元。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赔付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数额并无不当;但根据案情酌情增加再次手术费问题、住宿费、交通费,遂判决将耀兴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增至6万多元。
何某仍不服,认为受害人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仍可向耀兴公司要求赔偿。
接访意见:申诉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立案复查。
上访之三:
逃避盘查溺水身亡
追赶者承不承担责任?
2003年9月7日凌晨,海南某钢铁公司选矿厂生产配件被盗,选矿厂保安人员刘某、黄某、陈某、庄某四人分两组到路口设卡追堵。追至石禄河南桥头一废旧物品收购站时,发现一辆脚踏三轮车拉着可疑物品,刘某等人上前查问,坐在车上的李某见到刘某等人走来,马上往石禄河方向跑去,黄某、陈某随后追赶,追了约50米,看见李某跑到河边并下水了,黄某和陈某放弃追赶,返回收购站。
2003年9月8日上午,钢铁厂河边发现一无名女尸,后经证实系李某。
事发后,李某的三个子女及其丈夫冯某某将海南某钢铁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9月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的死亡与海南某钢铁公司保安追赶有因果关系,海南某钢铁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并根据原告的农村户籍确定赔偿数额为8万多元。海南某钢铁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2006年3月13日改判,驳回原告的诉法请求,认为李某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在保安人员追赶时,应该意识到下水的危险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但她不顾生命危险,擅自下河,过错在其本人。海南某钢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服,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接访意见:由省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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