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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5月28日讯(记者张苏民)《海口市手足口病医疗救助暂行规定》今天出台,即日起海口实施手足口病医疗救助,取消检查项目、乙类药品目录自付比例及起付线,对一般手足口病患者住院治疗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报销。
该《规定》由海口市卫生局、海口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口市民政局、海口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根据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手足口病患者,可享受医疗救助:一般手足口病患者住院治疗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报销,超出正常报销比例所支出的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基金中支出;家庭属农村低保户 、特困户或城镇低保户、“三无”人员范围的,报销比例提高到80%,超出60%的部分由民政部门从本市城镇或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同时取消检查项目、乙类药品目录自付比例及起付线。手足口病重症患者住院费用,由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报销支付,超出部分依照有关规定由省、市负担。
另外,对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手足口病患者,海口市也给予其享受医疗救助:手足口病的一般症状患者,如家庭属农村低保户、特困户或城镇低保户、“三无”人员范围的,给予60%的补助,费用由民政部门从本市城镇或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手足口病重症患者在省级定点收治医院住院产生的住院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省级财政拨款安排,转院前产生的住院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
据介绍,海口市实施的本次医疗救助,适用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患有手足口病的城乡居民,《规定》自本市手足口病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此外,海口市还要求各医疗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患者收治工作,不得借机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违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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