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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31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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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限塑令”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个人随意丢弃塑料袋罚50元
我省限塑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在0.030毫米以下的塑料购物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
邱大军
本报海口5月30日讯 (记者邱大军)备受关注的《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在今天闭会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细心的读者会注意到,获得通过的法规名称,已由原先草案中的“禁止”已改为“限制”,但限制标准也由原来的厚度0.025毫米以下提高到了厚度0.030毫米以下,高于国家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的厚度0.025毫米以下限制标准。今天通过的这项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今天通过的规定,我省将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厚度在0.030毫米以下的塑料购物袋和一次性塑料餐盒、碗、盘、碟、杯等餐具。禁止商品零售场所、服务场所在经营和服务中使用一次性塑料包装袋,但食品保鲜袋除外。对0.030毫米以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规定》要求,企业生产厚度在0.030毫米以上的塑料购物袋,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印(贴)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   《规定》明确,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废旧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垃圾的,将由城市市容管理或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生产禁止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或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没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禁止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或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消费者提供禁止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等。   《规定》对有关管理责任及其他各项违规处罚标准给予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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