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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上笑容,带上祝愿,陪同爱人,常回家看看……”这话以后不仅仅是一句歌词,而且变成了法规条文。
对于在辽宁身为“儿子”、“女儿”的人来说,如果今后再不常回家看看父母,很可能会触犯法规受到制裁。《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日前获得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赡养人要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将“精神慰藉”作为赡养人的一项义务写入地方法规,这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首次。
“空巢老人”问题突出
辽宁是老年人口大省,目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631万,已占全省总人口的14.7%。近年来,因家庭结构、工作模式等发生的变化,独生子女大量增加,出现了大批的“空巢老人”。包括“空巢老人”在内的整个老年人群体精神慰藉权利保障的问题,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
据辽宁省人口计生部门不久前的一项调查分析显示,无论是“空巢老人”还是“留守老人”,其家庭困难主要有:有病无人管理、有事不能及时处理、身边无亲人、缺乏精神慰藉等。而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子女常回家看看”,其他愿望主要是:社区(村)多些照顾,多些各种医疗服务、志愿者社会服务等。一句话,家里太过冷清,缺点热乎气儿。
新条例广泛征求民意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小平介绍,条例共37条,与以往相比,在权益保障的力度、优惠优待的内容及享受优惠优待的年龄范围上都有较大的突破。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新制定保障老年人权益条例,对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构建和谐辽宁具有重要意义。”李小平说。
从今年3月起,这部法规仅在审议阶段就经历了4个多月。草案还曾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民意,共接听电话和收到信函150余人次(件)。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吸纳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后,这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
普遍受到老年人欢迎
对于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辽宁的老年人感到非常高兴。沈阳市皇姑区的退休教师宋文生告诉记者,儿子常年在外面做生意,一年回不了几趟家,就是回来也呆不了多长时间,这次有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应该会促使他常回家看看。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此外,该条例还明确,成年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
法律人士认为,以立法方式唤醒年轻一辈的“精神赡养”意识,在当前十分必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郭宝平 张晓帆 范春生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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