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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9月18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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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修订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
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
本报海口9月17日讯(记者邱大军)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我省将修订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增加了多款具体规定,以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原来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于1994年在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和社会组织的多元化,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为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制保障。但是,仍有部分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的适龄未成年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一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能接受或完成义务教育。为此,修订草案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这部分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作出了相应规定。此外,针对有学校教师侵犯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一些行为,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未成年学生。   针对近年来因溺水、食品中毒、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等造成未成年人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修订草案在家庭、学校、社会保护方面也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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