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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9月17日讯 (记者邱大军)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我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将予修订,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新增了多项具体措施保障妇女各项权益。
针对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有些贫困、残疾女学生因经济困难而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的情况,修订草案作出了鼓励性规定。为保障专门学校结业、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女性青少年入学,修订草案作出了“各类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专门学校结业、解除劳动教养及刑满释放的女性青少年入学,或者在接收其入学时附加其他条件”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妇女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修订草案一是加强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内容,二是增设了有关为城乡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育救助的规定,三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增设了有关妇女组织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的规定,并规定有条件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要定期对农村妇女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
财产权益一直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入社会转型期后妇女维权工作的热点和难点。根据近年来妇女财产权益受侵害现象较多,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修订草案对农村妇女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的权利作了规定。
修订草案还对妇女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作了保护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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