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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0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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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持公正就应异地办案
□ 魏文彪
12日下午5时许,网上一篇题为《昨晚哈尔滨6警察将哈体育学院学生当街殴打致死》的帖子引爆网络。帖子随后被转载到多个论坛。打人者的警察身份,更引来网络上一片声讨之声,对死者则抱以同情。13日,黑龙江电视台报道此事时,播放了警方得到的现场监控录像。这段录像出现后,让网络舆情开始转向,之后又一些传言被否定,案件越发云遮雾罩……   如果是发生在哈尔滨市的一般刑事案件,由哈尔滨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哈尔滨“10·11”案件当事一方是哈尔滨市公安局的6位民警,在这样的情形下,依然由哈尔滨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显然不合适。案件发生后,舆论一边倒地谴责当事民警的“残暴”行径,当相关录像显示事发过程中死者存在一定的主动攻击行为时,舆论与民意又发生一定程度上的转向,继而又有网民爆料死者一方数人亲戚是政府与司法机关的高官。尽管后一种传言现已为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否定,但是所有这一切导致案件显得更加云山雾罩,表明该案件的审理唯有实行包括异地办案在内的举措,才可能尽快还原案件的本来真相。   任何人都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是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基本规则。尽管不能说当某个机关充当有自己的工作人员牵涉其中案件的办案者,就一定会出现有损公正与正义的行为与现象,但是鉴于对公权力天然具有易被滥用与维护自身利益本能的假设,公众与社会有理由、有必要对此保持合理的怀疑与应有的警惕,要求有关方面采取包括异地办案在内的举措防范有损公平公正现象的出现,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案件双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需要指出的,通过异地办案确保哈尔滨“10·11”案件得到公正办理,不但有利于非公权机关工作人员案件当事人法定权益得到维护,由超越双方利益之争的第三方司法机关具体办理案件,也可保证公权机关工作人员案件当事人依法受到公正处理,因而有利于同时促进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依法得到维护。与此同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有关的公权机关回避案件办理,也有利于公权机关的公信力得到更大程度上的维护,有利于增进公众与社会对于公权机关与法律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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