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云南、广西先后出台过支持农垦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省区实际情况与海南虽有不同,但仍可作为他山之石,为海南提供参考和借鉴。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于2006年12月28日下发《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人大立法授权、政府依法派出、农垦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原则,修订《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垦区的管理体制。
在农业产业化建设上,《意见》明确在新上项目立项、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垦区龙头企业与地方企业重组,帮助垦区向国家争取粮食出口经营权,支持垦区构建粮食产、储、加、销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格局。
在金融政策方面,支持垦区建立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担保、互助性担保并存和国有、民营、股份制担保公司等多元主体共同发展的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垦区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和使用效率。加大垦区上市资源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市场融资。进一步争取国家支持垦区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
2007年8月22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农垦发展的若干意见》。
在管理体制方面,实行计划单列、财政预算单列管理和税收专管。实行农垦管区内企业税收增量分成,增量部分属地方分享30%,20%上缴省财政,50%由省农垦总局留用。
在整合资源方面,提出要提高生产经营集中度,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采取重组、联合、并购等多种形式,建立起完善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现代产业体系。充分发挥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扩大精深加工和标准化加工,到2010年整合全省80%以上的橡胶资源。通过资本运营,争取橡胶股份公司尽快上市。
2006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相关管理职能和落实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对农垦实行政府授权、系统垂直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农垦管区内企业税收增量实行分成,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分享30%,自治区本级分享20%,农垦局分享50%。 (孙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