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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半月谈》报道称,去年我国民告官案就有10万件以上,但胜诉率不足三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句最朴素不过的法治理念。也正因如此,只要是置于法律框架内双方进行充分平等博弈的结果,那么,“民告官”胜诉率再低,也并不意味着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被扭曲。恰恰相反,那样的结果,还可以视为公权力依法行政的重要表征。
问题并不如此。报道称,“民告官”之所以胜诉率低,并不是因为“刁民无理”。有关律师分析得很清楚—————民告官,起诉难;民告官,官不理;民告官,难告赢;民告官,执行难;民告官,代价大。由于“民告官”涉及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切身利益,相关权力机构就通过各种关系来对案件进行“协调”。而很多律师迫于压力,不愿意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竟然直接通过权力干预,使有些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偏袒被告、动员原告撤诉、甚至擅自变更被告。正是这些不正当行为,才使目前行政诉讼中“民”的胜诉率太低。
也就是说,当前“民告官”的胜诉率太低的原因,揭示出来的问题,仍然是司法不公。即在“民告官”这场博弈中,民与官并非真正是以平等状态来进行的。
受囿于自身话语权的贫弱,在法律平台上,“民”仍然很容易处于相对孱弱的境地。这样一来,就使得公民与权力机构之间,并不是依赖于法律上的契约关系。权力的运行轻易就可以游离于法律制度文本之外,权力的品质伦理也很容易沦陷。这一切,就是“民告官胜诉率低”折射的“试法价值”。
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自由与权利,都需要得到法律的呵护。毕竟,在这样矛盾迭生的风险社会,靠其他利益调节手段,是很难完全获得真正的公平与正义的。如果法律都不能成为公民权利实现的工具,那么,社会公正的保垒和防线,就很容易失守了,我们所有人都可能因此饮下太多难以下咽的苦茶。
所以,对“民告官胜诉率低不足三成”背后的司法生态,我们不应该安之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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