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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1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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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黑脸包公”脸不黑
四川乐山市黑竹沟镇派出所所长老布拉罗在当地被称为“黑脸包公”。截至今年10月底,他已亲手抓获了48名违法犯罪的亲戚,其中有25人被判处刑罚或劳动教养。在他抓获的亲戚中,既有亲兄弟,也有堂兄弟,还有妻子一方的亲人。(11月10日《成都商报》)   说起“大义灭亲”,许多人脑海里浮现的,便是著名的包公。包公只是把自己的亲侄一人斩首,老布拉罗却是亲手抓获了48名违法犯罪的亲戚,两相比较,老布拉罗有过之而无不及,其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无疑对得起“黑脸包公”的称号。老布拉罗也用行动证明了自己对法律的信仰———“我也是一个重情义的人,也珍爱亲情友情,但是当亲情和友情与法律相冲突时,我会选择维护法律的公正。”   然而,包公“大义灭亲”虽然被传颂千年,在当时却似乎并不合法。因为宋朝法律规定:“诸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须听换推。”也就是说,如果法官和被告人是亲属,或者有很近的姻亲关系,那么法官必须回避。当今的法律同样也有回避制度,譬如《人民警察法》第45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制度是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务人员清正廉洁,避免法律公正受到妨碍。根据有关要求,回避制度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回避人要自觉申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执法权的中立性要求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居于超脱的地位,执法人员不仅在实质上不能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在形式上也应当是中立的。这种形式上的中立,有赖于具体的司法程序和监督制度来实现,回避制度就是细化的司法程序之一。   我们可以想见,倘若老布拉罗与当地公安机关遵循了回避制度,“亲手抓获了48名违法犯罪的亲戚”的新闻原本是不会出现的。有网友疑惑于老布拉罗的亲戚犯案的如此之多竟然达到48名。是啊,“大义灭亲”当然值得称道,但是万一“黑脸包公”脸不黑呢,那不是有48名案犯逍遥法外?传统和历史告诉我们,能做“黑脸包公”的公务人员毕竟只是少数。要建立法治社会,显然不能寄希望于出现千万个“黑脸包公”,更为靠谱的还是完善制度、恪守法律。   □ 刘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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