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08年12月26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10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分别自2009年4月1日和1月1日起施行
九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记者张景勇)记者25日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九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程序规定》提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时 政
   第003版:要 闻
   第004版:形 象
   第005版:本省新闻
   第006版:综 合
   第007版:三亚新闻
   第008版:专 页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视 点
   第011版:财经新闻
   第012版:世界新闻
   第013版:回眸2008
   第014版:书 画
   第015版:IT·家电
   第016版:形 象
2500余亩土地6次倒卖利益图
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固定监控设备地点应向社会公布
新规定杜绝高额罚款“滞纳金”
交通协管员可承担五项具体工作
九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交警执法将更注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