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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为进一步细化措施,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增加了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二是明确了具体操作方法,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三是增加了教育的形式和手段。明确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在不具备驾驶人停车接受处理或者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条件下,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四是明确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教育、提示方式。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交通违法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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