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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1月22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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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扶持药业出台新规
生产新药最高资助50万元
本报讯 (记者罗霞)记者近日从海口市政府获悉,《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近日出台并开始施行。符合条件的新药新项目可获多重扶持。   按照《规定》,海口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分设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取得国家药监部门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新药,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类新药(含中药、化药)50万元,二类新药(含中药、化药)20万元。 鼓励医药科技创新,鼓励医药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在新药研制过程中,积极申报海口科技三项经费,海口市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医药企业。   鼓励扶持新建、技改医药生产型项目,新建、扩建医药生产项目的厂房及研发类建筑,一律免交市政建设配套费。   在鼓励引进优质医药项目方面,凡在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规定时间内建成投产的新办企业,投产后2年内企业年度最高净入库税收达10万元/亩,且年税收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从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所交纳的土地款额的10%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亩税收增加1万元的,增加其交纳土地款额1%的奖励。   落户海口的新建或技改医药工业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安装调试完成并投产的,对其购入主要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凭购置发票和付款凭证一次性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设备款3%的资助。   新建投产的医药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当年按所缴纳增值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3年后5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的环比增量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60%的扶持。   《规定》同时鼓励支持非新建医药生产企业创税,鼓励支持医药流通企业创税,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   新规发布并施行之日,2004年发布的《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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