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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2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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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冒领就业专项资金构成犯罪者将获刑
新华社南宁2月9日电(记者刘晓莉)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就业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该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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