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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吴桥一户周姓人家老少4口惨死在同村村民范新顺的利斧下。四名死者中,有一对老夫妇,一位待产孕妇,还有一名两岁幼童。家属称凶案与周家人举报村里选举不公有关。 (2月17日《燕赵都市报》)
读罢新闻,掩卷沉思。像周家人这样的举报者遭受的打击报复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可以说是俯拾皆是。笔者至今仍清晰记得,媒体报道了湖南岳阳市民兰桂溪因7年举报26条“蛀虫”而遭报复,被打成六级伤残,凶手至今仍然逍遥法外。举报人顶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各种报复,他们追求的无非是一个公道和正义,可结果竟然是遭致“灭门血案”。
从去年辽宁发生的“落选村干部杀举报人全家”,到今年河北发生的举报人“灭门血案”,一桩又一桩性质恶劣的灭门事件,除了让人心有余悸之外,对举报人制度难免感到失望。其实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但举报人遭报复的事件却一再上演。无数知名不知名的举报英雄,前仆后继地倒在举报路上。看来,举报人制度的完善,至今仍困扰着司法实践。
在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诸多的法律条文保护不了举报人,我们的法律尊严何在?律法刚性何在?我国在宪法中虽然明确了公民有举报的权利,但到目前为止,除了刑事诉讼法上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高检出台的政策性规定外,还没有一套系统的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比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由哪个机关或部门负责保护举报人,也没有相应的人员和经费,这都导致对举报人保护制度有时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综观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立法,线条粗松、简单分散,笼统概括,原则性强,操作性差,难以满足举报人保护的需要。一是保护范围狭窄,二是保护手段匮乏,三是保护程序缺失,四是保护机构职责不清。可见,举报人制度的完善和成熟,仍尚需一段时间,要走一段很长的路。但是不论如何,举报人遇害总不能当成常态事故处理,举报人制度得以早日完善,举报人才能做到心安理得。
在举报人遇害事件中,虽然说凶手大都被法办,但是这种“事后诸葛”并不能挽回举报人那鲜活的生命。如果我们的法律依然保护不了举报人,试问谁还敢如此“多管闲事”,勇当“举报人”呢?
□ 黄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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