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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07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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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理事会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吗?
据透露,即将出台的新医改方案对公立医院改革“将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等有效形式”。对此,曾牵头制订第十套医改方案的曾益新院士表示,“理事会+院长负责制”的模式,便于实现“管办分开”。即考虑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卫生部门负责从行业的角度来管理。(4月6日《信息时报》)   人们关注新医改,主要是关注公立医院将往何处去。除此次报道的“理事会”及“管办分开”之外,关于地方政府将成立“医疗国资委”代行出资人职责并管理公立医院的报道也时见报端。   不难看出,政府是想参照国企改革的路径完善公立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说,这样的目标和方向是对头的。可是,有了“理事会”和“医疗国资委”,公立医院就能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实现“管办分开”吗?   在我所看到的关于新医改的报道中,都没有提及公立医院的单位性质。按照现行的规定,公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义上应该属于事业单位,实际上都在实行企业化管理。由于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只好允许公立医院大搞经营创收。于是公立医院挂着“非营利”的招牌,享受着国家的税收减免政策,却跟企业一样追求着利润的最大化。在公众的眼中,公立医院与私立医院及其他企业没有任何区别。也正因为事实上的“营利性”,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完全有名无实,“看病贵”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新医改方案将如何定位公立医院?是真正还原“非营利性”,还是让“营利性”实至名归?如果公立医院都实行企业化经营,那么公益性又将如何保证?   理事会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如果依然是“一股独大”(政府全资或绝对控股),理事会就形不成制衡的机制,法人治理结构也就无法完善———只要公立的性质不改变,一切都还是政府说了算。至于所谓“医疗国资委”,无非是叠床架屋地多出来一个代理层。不管是政府直接代行出资人职责,还是“医疗国资委”代行出资人职责,政府都是公立医院的投资者和管理者。作为公立医院的“老板”,政府怎么可能甩手不管,又怎么可能“管办分开”呢?   既强调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又说要完善公立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同时,公立性质与“管办分开”也存在内在的冲突。因此,改革公立医院以及整个医改,首先必须理顺这些关系。   □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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