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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议事规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程序性规定,这是议事规则实行20多年来首次进行修改。修正案草案规定:“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4月21日新华社电)
毋庸讳言,对于公众来说,官员任命所受的关注程度远远大于官员免职,而前段时间接连发生的“带病复出”事件,无疑使公众对官员任命程序的本身产生了质疑———为什么那些曾经的“问题官员”早已在人们的不知不觉中异地为官,这样的官员任命是否合乎法定的程序?
在官员“带病复出”中,至少有两处明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政干部的任职实行的是任职前公示制度,而相当一部分“带病复出”无一例外忽略了这一点;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官员任免等信息原本就属于主动公开之列,但却往往付之阙如。除此之外,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问题官员”在正式复出任命前,必须经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讨论、质询并投票表决,获得多数票通过后才正式生效。那么,“问题官员”在带病复出之前,是否向人大说明了任命理由以及任命人选的基本情况呢?
我想,可能有点悬。原因很简单———想要使“问题官员”一举赢得多数代表委员手中的赞成票,恐怕绝非易事。当市井坊间揶揄,“带病复出”跟媒体与公众“躲猫猫”的同时,人大极有可能也被蒙蔽了双眼。由此必然引出一个问题,对于那些不说明任命理由甚至隐瞒任命人选基本情况的任命提名,人大应该如何对待?
依法履行任命国家机关干部的程序,并对他们实施监督,是人大的法定职能。对于不符合干部任用标准和条件的提名人选,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理应理直气壮地投出否决票。如果人大能够率先“强硬”起来,“带病复出”想要瞒天过海的难度无疑大大增加,而一旦接受人大质询成为官员任命过程中无法绕过的“关卡”,也将倒逼任前公示等后续制度的正常实施。反过来,如果人大的法定监督被“带病复出”率先突破,其后的制度约束难免被逐层化解———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高层次的监督尚且无能为力,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又怎能不徒呼奈何?
正确依法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就应当在严把官员“入口”的同时畅通“出口”,不仅要尽早发现“患病官员”,同时应当及早将其清除出列,避免经人大任命的官员遭到公众抵触这样的尴尬发生。从这种意义上说,从细节上明确任免程序的规定显然只是第一步,关键还在于如何使程序规定落实为严厉的监督,从而构筑起杜绝“带病复出”的制度前沿。
□ 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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