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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曾副局长面对文昌警方以非法持有枪支和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为由作出的治安拘留15天的决定,竟非常讶异:“这点小事也要拘留我?”其实,笔者面对文昌警方的这个决定,以及文昌方面仅作出“严重违纪”的决定更是惊讶,这么大的事情岂能仅仅是治安拘留、行政免职了事!
2003年11月,佛山市南海区居民刘继福,携带1支猎枪和刘秋华到赤岗村打猎,被警察查获。2004年4月,佛山市中院终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刘继福有期徒刑六个月。
令人困惑的是,缘何百姓非法持枪就要被判刑,而曾副局长非法持枪仅被按照治安案件予以拘留处理,人人平等的法律面前竟有此咄咄怪事!
但更令人不解的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还明文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曾副局长一行在保护区内打死两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居然也未受到应有的惩处!
怪不得在媒体前往文昌采访的时候,当地多个政府部门都不约而同地称具体情况不便透露,大玩“躲猫猫”的游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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