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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21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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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据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记者赵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5号国务院令,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20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共分二十五条。   《条例》指出,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   《条例》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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