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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福州5月23日电(记者许雪毅)大陆首个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23日在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官员和专家认为,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在大陆尚属首例,预示着两岸农业合作进入“深耕”阶段。
《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共四章三十七条,就闽台农业合作的基本原则、从事闽台农业合作台湾同胞的待遇、政府的服务和保障职责、鼓励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闽台农业合作用地、贷款和融资、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福建是大陆最大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闽台农业交流合作的领域、规模、政策、措施和成效都处在大陆的先行地位。”福建省农业厅厅长陈绍军说,截至今年4月底,福建累计批办农业台资项目2106个,合同利用台资26.4亿美元,实际到资15.2亿美元,农业利用台资总额在大陆各省区市中位居第一。
就台胞关心的贷款和融资问题,《条例》规定“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将其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还规定台湾同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等。
此外,还在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促进和规范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的建设、创新并规范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用地等方面有所突破。
针对“三通”之后两岸农业大交流带来的新局面,《条例》规定,台湾同胞可以代理闽台农业合作招商业务,参与举办农业经贸活动;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台湾同胞可以在市、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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