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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5月25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黄叶华)今天上午,海口中院审理了一宗建筑公司与农民工的劳务纠纷案,确保了167名农民工工资及时得到支付。
2006年5月,海口路桥公司公路代建项目招标,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该公司在取得该项目后,交由其下属的海南分公司负责承建。同年11月2日,二十三冶海南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与承包人王录凯签订“班组承包协议书”,约定将部分工程承包给王录凯施工。同日,王录凯向项目经理部承诺,负责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所有材料款和工人工资与二十三冶项目部无关,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发生工人工资、材料等欠款纠纷,二十三冶项目经理部有权扣押承包人应得的款项。
同年12月29日,二十三冶项目经理部书面通知王录凯,因其综合能力无法达到要求,决定收回该路段并另行组织施工队伍。王录凯也同意项目部意见,但尚欠大部分工资人民币100多万元未付。尔后,二十三冶公司、部分农民工分别向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由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又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王录凯(承包人)须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员工劳务报酬;二、二十三冶海南分公司在尚未支付王录凯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农民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三冶海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决定向二审法院上诉。
海口中院审理后认为,167名农民工系王录凯雇佣,具体工作中受其安排、管理,工资报酬由王录凯统一支付,故167名农民工与王录凯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二十三冶项目经理部与王录凯个人签订《班组承包协议书》,王录凯作为一个自然人,没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该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范,属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此均应承担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因二十三冶项目经理部没有法人资格,故其责任应由二十三冶承担。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的规定,建设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个人。因此,二十三冶对王录凯未足额支付167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应承担用工主体不当的民事责任,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今天上午,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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