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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20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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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有股由社保转持
四部门发布实施办法
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记者韩洁 罗沙)记者19日从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获悉,国务院近日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财政部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大报告中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保基金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金缺口的实际行动,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投资机构,奉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的投资理念。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并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转持政策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禁售期的基础上延长三年禁售期,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据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记者韩洁 罗沙)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19日联合印发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明确从即日起在我国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   实施办法明确了国有股转持的范围、比例和方式。实施办法指出,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实施办法还详细规定国有股转持程序及转持股份的管理和处置事宜。   实施办法还指出,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实施办法还明确,国有股转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由相关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境外上市公司减转持工作仍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报道见A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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