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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6月19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周平虎)严禁将交通协管员的经费支出与交通违法罚没款挂钩,严禁向交通协管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交管部门执勤执法活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出台了《海南省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交通协管员在公安交通民警指导下,可以承担以下工作:(一)协助指挥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协助交通民警纠正交通参与者违法行为;(二)维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员;(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六)协助办理除机动车登记审核、驾驶证受理、档案管理等车管重点工作岗位以及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以外的车管业务。(七)其它交通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严禁将交通协管员的经费支出与交通违法罚没款挂钩,严禁向交通协管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办法》还明确新招聘的交通协管员,须经过集中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时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应与人民警察的服装、标识有区别;随身携带“交通管理协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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