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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29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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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增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
城乡“同命不同价”现象有突破
本报海口8月28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周平虎)今天,省交警总队正式出台2009—2010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增长。新标准首次突破了城乡之间同命不同价现象: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确定了我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基本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60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390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408.4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2883.1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1864元/年。据悉,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增长。   在我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占到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其中,城乡二元化决定“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也在持续进行探讨。本次赔偿新标准中,新增了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即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相关链接   我省主要行业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10793元;   采矿业:24165元;   制造业:18421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2845元;   建筑业:17793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771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4115元;   批发和零售业:18626元;   住宿和餐饮业:15528元;   金融业:43851元;   房地产业:20345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109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3938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369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124元;   教育:26889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7525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4644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0519元。   (资料来源:省统计局)   核心提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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