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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8月28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周平虎)今天,省交警总队正式出台2009—2010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增长。新标准首次突破了城乡之间同命不同价现象: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确定了我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基本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60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390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408.4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2883.1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1864元/年。据悉,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增长。
在我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占到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其中,城乡二元化决定“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也在持续进行探讨。本次赔偿新标准中,新增了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即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相关链接
我省主要行业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10793元;
采矿业:24165元;
制造业:18421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2845元;
建筑业:17793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771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4115元;
批发和零售业:18626元;
住宿和餐饮业:15528元;
金融业:43851元;
房地产业:20345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109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3938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369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124元;
教育:26889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7525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4644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0519元。
(资料来源:省统计局)
核心提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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