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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9月7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李芳 陈远志)是职务侵占,还是贷款诈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成功改变一案件定性、追加罪名,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信用社原副主任、法人代表符耀祥日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
此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当时,认定被告人符耀祥在2004年3月至2005年12月主持邦溪信用社工作期间,涉嫌贷款诈骗罪。
2008年11月18日,此案移送一分院审查起诉。一分院审查后认为,符耀祥在此案中主要扮演了两个角色,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
一是他作为邦溪信用社副主任及贷款审批小组组长,屡次违反白沙信用联社贷款审批程序,从邦溪信用社自批自贷31笔计72.5万元,这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信用社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依法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是以普通贷款者的身份,通过冒似合法实则虚假的借款合同和证明文件,骗取白沙信用联社贷款审批小组的信任获取贷款。此过程中,符耀祥假借白沙农民符彩云、陆明光等人的名义,以所谓急需资金种胶、养羊骗取了41.5万元的信贷资金,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仅以贷款诈骗罪定罪起诉,既不符合本案事实,也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并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最后,一分院决定以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起诉,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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