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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18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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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与产品涨价无关
●监管机构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有关涨价行为进行监管 ●新保险法的条文有40条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保护 ●上万款产寿险产品将“废改立”,10月1日以前签发的老保单与新保险法衔接会有过渡期
热点   解读   新法实施不是涨价理由   16日在京举办的“新保险法与社会公众”论坛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经理助理楼龙翔表示,虽然之前有部分公众认为新保险法实施后将促使保险公司调高产品价格,但由于保险公司的经验数据一般需要两年时间才能产生,所以保险公司并不会在没有参考数据的情况下主观地调整产品价格。   本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新保险法,为什么反被误读成“涨价”了呢?一位知名理财专家表示,目前公众在买保险产品时缺乏专业的认识,而保险公司也并没有对本公司销售人员进行合格的专业培训,导致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现实中不乏利用新旧保险法“衔接期”进行误导销售的现象,监管部门对此已引起重视并严令制止。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16日向媒体表示,“个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借用新保险法即将实施的背景推销产品,是不妥当的,监管机构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有关涨价行为进行监管。”   加大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于1995年,是我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保险法颁布至今,已经历了两次修改。其中,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   2009年的这次修改,是我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修改所涉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因为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远超出了预期,保险监管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特别是由于2002年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本身存在缺陷较多,恰恰是目前我国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   此次我国对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修改,重点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具体规范标准等内容。据杨华柏介绍,修订后的新保险法,条文从原来的158条增加至187条,其中有40条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对保险行业影响重大。   此次修法亦大量涉及保险业法部分,比如,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不动产等领域,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上万款产寿险产品“废改立”   为贯彻落实好新保险法,保监会已指导保险行业对目前市场上上万款产寿险产品进行了“废、改、立”工作,目前相关工作已近尾声。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产品处曹海菁处长告诉记者,其相关产品审核工作涉及全行业50余家财产险公司的车险、农险、责任险、意外险、财产险等几乎所有产品,预计产品数量将在5000个左右。   人身险方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今年7月已向各寿险公司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各公司尽快在今年“十一”前完成相关条款的升级改造及新产品切换。   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10月1日以前签发的老保单如何与新保险法进行衔接”的问题,杨华柏向媒体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对于那些保险期限较长的老保单主要是寿险保单适用新法,将会给出一个过渡期,预计相关司法解释在新保险法实施前后将会尽快出台。      (据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   编者按:我国今年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即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针对近期社会公众关于新保险法实施后会不会引起保险产品涨价的担忧,数位保险界业内人士日前纷纷表态,新法的实施并不会促使保险产品大幅调价。新保险法究竟“新”在哪?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有何积极意义?对保险行业及社会公众将产生什么影响?新华社记者走访了保险界相关人士,对新保险法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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