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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故采用“快处快赔”不足五成
海口警方提醒,此种方式处理交通小事故省时省力
本报海口9月17日讯 (记者文刚 特约记者陈世清 实习生吴英模)昨天上午,海口市民张女士驾驶的小汽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刮擦事故,今天,她便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张女士介绍说,能这么快得到赔偿,是因为她采用了“快处快赔”来处理这起事故。   今年1月15日,海口建立“快处快赔中心”,现已运转了半年多,全市8家保险公司在该中心处理的赔案达到1800余起,平均每天约10起。   然而,许多司机对于“快处快赔”仍不甚了解,应该“快处快赔”而没有执行的仍占一半以上,“出了事故,很多人还是习惯性地等交警和保险公司到场。”“快处快赔”中心主任傅少军介绍说,出现这样的现象,主要还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什么样的事故适宜采用快处快赔还不太清楚。   据介绍,在城市四区内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仅车损)的交通事故,如双方事故责任较为清晰,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下,且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均可申请“快处快赔”。   如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则不适宜快处快赔: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海口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陈鲁南告诉记者,采用“快处快赔”方式来处理交通事故,不仅可以快速恢复交通、节约时间,而且还可享受“不扣分、不罚款、不扣车、不扣证”的优惠政策。对于符合“快处快赔”条件但拒不撤除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罚款200元;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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