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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30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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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受贿行贿案开庭
受贿最大一笔为150万元
本报海口9月29日讯(记者文刚)今天上午,因涉嫌受贿行贿460余万元的省地税局地方管理处原处长王忠一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对其进行指控。   据了解,王忠现年44岁,1999年5月18日任海口市地税局副局长兼稽查分局局长;2008年9月11日,任海南省地税局地方税务管理处处长;2008年12月,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9年初,北京某集团海南分公司承建的明光大酒店涉嫌重大偷税被举报,海口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稽查后,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及罚款总计200多万元人民币。之后,海南省公安厅对该公司涉嫌偷税问题进行立案侦查,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找王忠帮忙协调,王忠答应帮助协调。事情解决后,为了感谢王忠,2000年6月的一天,张某送给了王忠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王忠以办事需要资金为由,找海口保税区某公司董事长郭某索要人民币25万元,郭某害怕王忠在税务方面找公司麻烦,几天后,在汇通大厦楼下,将用公司档案袋装的20万元送给王忠。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至2008年,被告人王忠在任海口市地税局副局长兼稽查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11家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455万元、港币10万元和购物卡2万元。其中涉嫌受贿的最大一笔款项为150万元。   期间,王忠为了让海口市地税局原局长陈谟林(另案处理)帮其解决副处转正处问题,约陈的妻子严某到海口市太阳城酒店吃饭。饭后,王忠在该酒店停车场将装着10万元人民币的提兜放在了严某的车上。此后,王忠又先后行贿了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忠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同时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21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忠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   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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