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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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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明确保安员“七不准”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条例包括9章52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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