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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首次就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事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要求
消费券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
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韩洁  罗沙)记者19日获悉,财政部近日发文明确,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消费券,同时这些消费券应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并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   据悉,这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央政府层面首次就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事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此举旨在对近一段时间各地不断涌现的地方政府消费券加以规范,充分发挥其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等政策目标作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份《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地方政府消费券是由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含当年预算收入和以前年度预算资金结余)中安排发放的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   指导意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消费券,消费券发放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公开、公正地确定商品(或服务)供应商。   同时,地方政府发放用于刺激消费的购物券、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重点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倾斜;职业技能培训券应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及城市失业者倾斜。   指导意见具体规范了地方政府消费券的发放事宜,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如:××省(或××市、××县)人民政府消费券-××购物券(或××食品券、××培训券等)。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   根据指导意见,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地方各级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应报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指导意见还提出,凡是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已发放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一)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二)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三)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四)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五)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指导意见强调,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使用监督管理,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同时,应依法加强对企业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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