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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崇年
“区区用水、同室操戈,一拘一伤、身心俱疲;对簿公堂、已伤亲情;一朝诉讼、三番调解,年已不惑、奈皆坚拒,族中晚辈、如何效仿?和谐社会、你我共创,望止争息讼、握手言和、延续亲情!”前几天,海沧区居民邱女士接到法官的判决书时,意外地读到了一段充满感情的感言。(10月19日《海峡导报》)
“法官寄语”是在判决书的后面加上法官对该案的评论,在说法的同时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这在一些西方国家裁判文书中已是习惯性的做法,并被广泛接受。而在我国的裁判文书中,刚性有余,情理不足,缺少人情味和人性化,这是个缺憾。
人情作为一种潜移默化的感召力量,是为人们所共认的。情不通,感情相悖,即便金玉良言,也免不了变成好雨浇在石头上。
法官,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教育工作者。一位教育工作者曾说过:成功的教育应为“三分合情,七分合理”。从广义上说,这话是颇有见地的。它辩证地告诉我们,教育不要停留局限于“晓之以理”,“绳之于法”,要将情理、法理有机地“结合”,做到情中有理,理中含情,情理交融。“法官寄语”可以克服铁面无私冷峻的一面,更增添了人情味,彰显了人性化,对于化解矛盾,止争息讼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温情判决书,具有标杆的示范意义,能否从判决书的后面,走上判决的内容,人们期待法律裁判书能否打破僵化和格式化,注入更多的人情味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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