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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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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可获资金支持
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额的70%
本报海口10月22日讯 (记者罗霞)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了《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今后,我省出口企业开展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可获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额的70%,这是记者今天从省商务厅获悉的。   《办法》指出,在开拓新兴市场方面,我省注册的出口企业、中介组织和政府商务部门经批准到新兴市场(含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举办或参加展览、推介会及其他经贸活动,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往返交通费、摊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输费、境外广告宣传费用等,将获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支持。   其中,企业和中介组织开拓新兴市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费用总额的70%。政府商务部门开拓新兴市场的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支持。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全额补助。   在建设境外营销网络方面,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有条件、有实力并已开展相关工作的出口企业建设和完善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单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活动,支持比例不超过费用总额的70%,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在出口结构调整上,专项资金支持出口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出口重点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和企业技术改造,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和出口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给予投资额70%以内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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