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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起,我国正式实施调整后的药物零售价格,与之前的零售指导价相比,此次约有45%的品种价格作了适当下调,平均降幅12%左右;约有49%的品种价格未作调整,继续按现行价格执行;还有约6%的品种适当提高了价格。(10月22日中国新闻网)
已经记不清楚这是有关部门第几十次“降价通知”了,笔者的印象是,近乎每一年,有关部门都要管一管药品市场中的高价现象。但是,如此之多的“降价通知”,除了能反映出相关部门尽职尽责的“乐此不疲”外,还反衬出了单纯降价行为的“西西弗斯命运”———但凡是被降价的药品,在市场上都很快会遇到买不到的现象,我们习惯上称之为“降价死”。降价―消失―出现新药品―再降价―再消失,这好像是一个永不停歇的循环运动。
当一种商品的利润低于其他商品时,销售方自然会选择利润高的商品作为推销的重点。普通百姓对于药品也习惯于“价格高药效就好”的惯性思维。两者共同作用之下,被降价的药品就会逐渐被市场抛弃。日积月累,市场上的降价药也会被高价药取代。
最近的例子就发生在国庆前夕。9月3日,江苏省物价局公布了零售价格在15元及以下的400余种廉价药品目录,结果,不到一个月时间,市场上已经出现了许多退出市场的药品了。在“降价死”的铁律面前,我们有理由担心,新降价的45%的药品,有没有可能会在未来的市场上消失?如果有,那么有关部门单纯的降价行为,只会在形象工程上起到些许作用,对于看病贵问题,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其实,找一条杜绝“降价死”现象的根本解决途径,要远远比单纯公布几个“降价通知”更为重要。
“降价死”是我国药品市场的独有特色。这与我国时下实行的药品生产和销售制度不无关系。我国有六七千家药品生产商,在生产方面,这个数字意味着激烈的竞争现状。在无形的手的作用下,生产领域绝不是诱发“降价死”的主要原因。我们的目光自然转向销售环节。不必怀疑,我国药品的销售组织还主要是以医院为代表的医疗机构,而这些机构又绝大部分被国有体制所垄断。医疗机构的垄断经营模式决定了他们在选择药品时的强势地位,他们当然愿意选择高利润药品而放弃降价药品。
不必讳言,“降价通知”解决不了看病贵问题。医疗体制改革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指望一降了之而达到毕其功于一役的效果,只是一种理想。但是,“降价死”现象再顽固,也离不开“利益”二字,在笔者看来,只有让医和药两大体系实现彻底的分离、让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变成真正的公益事业并对新药品进行严格的审批,才可能彻底避免“降价死”,百姓才能看得起病。
□ 王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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