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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04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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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科技项目 管理办法》实施
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将取消
本报海口11月3日讯 (记者侯小健 通讯员陈涛)《海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结束了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项目管理长期来无“法”可依的空白,交通科技项目管理相对混乱的状况将改观。   据介绍,今后,我省交通科技项目的提出,将本着“引进、消化、创新、推广、应用”的原则,着眼于解决我省交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公路、水路行业发展及技术进步。   交通科技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各级部门预算安排;二是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中列支研究试验经费;三是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科技资金。这些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试验费、调研费、仪器设备费、研究开发费等。   《办法》明确要求,交通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撤销或解除任务:一是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二是项目所需的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三是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的;四是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办法》规定,对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力,不能有效组织研究和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未及时提出延期报告的,将终止项目,并追缴有关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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