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海口11月13日讯 (记者高虹)当前,我省国企正处于新一轮大发展的起步阶段,强有力的资本支持尤为关键。在今年6月《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的基础上,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具体做法。
《办法》指出,国有资本收益是指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省级财政,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以年度可供出资人分配利润为基数,根据不同行业利润水平和省政府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在5%—30%之间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由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暂按四档比例收:当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以下的,按10%比例收取;当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15%比例收取;当年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按20%比例收取;当年实现净利润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25%比例收取。
“国有资本收益取之于国有企业,也用之于国有企业。”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认为,这种制度安排的根本目的是让国有资本有序合理流动,根据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配置国有资本,引导国有资本从低效率的领域流向效率高的领域,将有望改变我省国有企业“行业缺龙头、规模缺块头、产品缺拳头”的状况。
据省财政厅透露,明年,我省适当组织中介机构或省财政厅监督检查人员,对有关企业的盈利及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