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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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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提出医药价格改革的近期和长期目标
提高诊费 降低药价
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到2011年药品价格趋于合理
  11月23日,辽宁省锦州市百谷社区血液透析中心的护士在为一位患者进行透析前准备。当日,“三生肾友之家”连锁基层血透中心首个血液透析中心在辽宁省锦州市百谷社区医院投入使用。患者在这里进行血液透析将比去大医院节省一半的费用,为附近社区和郊县患者坚持常规血透治疗提供便利。 新华社记者 姚剑锋 摄
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 (记者江国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3日联合发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要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到2011年,我国医药市场价格秩序要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三部门发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提出了上述医药价格改革的近期和长期目标。《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和完善的医药价格管理体系。   《意见》明确,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要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坚持促进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多层次的用药及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医药价格改革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意见》确定了由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和医疗服务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由政府制定价格;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制定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明确,政府制定药品价格要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加价行为的管理,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流通差价率水平,保持药品之间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政府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在合理补偿医疗机构成本基础上,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定。   《意见》提出,在合理制定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同时,要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要进一步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加快解决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管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评审制度建设,健全药品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信息采集分析系统;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价格管理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谈判机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探索建立医药价格监督长效机制,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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