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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杭州11月28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日前批准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确指出包括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文化艺术场所等11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条例根据公共场所的自身性质及禁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规定了11类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主要包括医疗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博物馆(院)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保单位,会议室,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在上述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也不得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拒不改正的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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