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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检举信在互联网各论坛传播。检举信称,广州市白云区审计局局长骆志斌,在2005年5月前往番禺区国土局购买房屋时,将所开一辆公车遗失。但回到单位后他表示,其前往番禺系属公干,所丢车辆随即免于赔偿。当时,骆志斌任白云区财政局副局长。(3月3日新民网)
首先,这是一个公共财政管理的问题。骆志斌局长丢失的是一辆公车,购车的钱来自公共财政,公共财政则是由纳税人的一分一厘纳税而来的,公车怎么丢失,该如何赔偿都应当向纳税人讲得明明白白。如果骆志斌驾驶公车的确是办公事,被人盗窃了,不要求他本人赔偿那倒也说的过去;但是,如果他是办私事时将公车丢失了,那他绝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纳税人没有义务为他办个人私事而蒙受损失而埋单。
其次,这涉及到如何治理“公车私用”的问题。倘若骆志斌的确是驾驶公车办私事将车丢了,居然不用赔偿,毫发无损,“公车私用”的行为只会越演越剧烈。如果我们严格分清公私事,对于办私事丢失公车要归价赔偿,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减少一些“公车私用”的行为。
最后,这个问题还涉及官员的诚信和官员的选拔的问题。在现代社会,官员从政的最重要的品德就是诚信。对于骆志斌的行为来说,要查清事实真相不仅在于这辆公车丢失了是否要赔偿的问题,而且要查明,骆志斌在这一事情中是否作了假、撒了谎。如果他是“公车私用”丢了车而谎称是公用,那么他甚至连继续担任白云区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都不称职,遑论提拔为白云区审计局局长了。
□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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